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定名为 : 中华文化促进会音乐舞蹈艺术团(简称:文促会音舞艺术团)。英文简写为“CCPS M&D TROUPE”。

第二条    文促会音舞艺术团是经民政部批准,文化和旅游发展部业务主管的中华文化促进会的下属二级机构,遵守《中华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三条    文促会音舞艺术团不设编制,不设固定演员,不属于商业性演出团体,以社会公益性活动为主要工作,致力于中华音乐舞蹈文化在各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中的传承和发展;同时,文促会音舞艺术团作为中华文化促进会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承担着联络全国、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华人华侨音乐舞蹈工作者和表演者,代表中华文化促进会在各类国际性交流活动中,通过音乐舞蹈艺术形式传播中华民族文化,树立中华民族新时代形象的重任。

第四条    文促会音舞艺术团指导思想 : 习近平文艺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科学标准;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这是新时代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的行动指南。把我国的民族民间音乐舞蹈艺术真正普及到人民群众当中去,通过各种各类活动,真正做到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国际交流,是文促会音舞艺术团的责任和使命。

第五条    文促会音舞艺术团机构设置 :

一、文促会音舞艺术团总部设于北京。

二、文促会音舞艺术团由中华文化促进会委任团务委员会进行业务开展,内设团长1人,常务副团长1人,艺术总监1人,舞蹈总监1人,音乐总监1人,项目总监1人,品牌总监1人。另设,顾问、专家委员、名誉团长、副团长由艺术团团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

三、为便于文促会音舞艺术团在各省内工作的展开和管理,文促会音舞艺术团除北京总部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文促会音舞艺术团省级发展管理中心,在艺术团团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展开工作。

第六条    文促会音舞艺术团接受上级直属领导机关和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以音乐舞蹈为载体弘扬优秀中华文化,培养音乐舞蹈学习者及教育者爱国主义精神;

第八条    系统性梳理中华民族音乐舞蹈文化,兼容并蓄国内外优秀音乐、舞蹈艺术作品和先进的教育理念,推动我国音乐舞蹈艺术的发展;

第九条    在国内外积极发展建立文促会音舞艺术团艺术教育基地,广泛吸收、培养、发展文促会音舞艺术团团员,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华音乐舞蹈文化团体品牌;

第十条    组织开展教学、教研、编创的专业培训,针对音乐舞蹈教育机构管理者进行运营管理、综合素质培训,推动音乐舞蹈教育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组织国内外资源,搭建各类学习、展示、交流音乐舞蹈艺术的平台,加强中外音乐舞蹈艺术交流;

第十二条    与时俱进,融合新媒体技术,搭建移动互联网时代音乐舞蹈教育、文化传播矩阵,形成最为广泛的传播影响力。

第三章 艺术教育基地

第十三条    文促会音舞艺术团艺术教育基地为文促会音舞艺术团的落地实体,承担艺术团团员的发展、培养、日常管理及艺术团学术研究,师资培训等责任,是文促会音舞艺术团职责落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基地

拥护本章程并接受文促会音舞艺术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具有法人资质,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专业场地、教师、在授学生的音乐、舞蹈培训经营实体;音乐舞蹈类公益团体、民间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文促会音舞艺术团艺术教育基地。原则上设立艺术教育基地的最小行政单位为一个区/县,且同一个区/县的基地数量不超过3个。

第十五条    基地申请程序

一、通过在线官方渠道提交文促会音舞艺术团艺术教育基地申请资料,或经文促会音舞艺术团艺术教育中心推荐;

二、经文促会音舞艺术团团委会考察审核通过;

三、由文促会音舞艺术团颁发授权书,并授牌。

第十六条    基地权利与义务

参照《文促会音舞艺术团艺术教育基地管理细则》。

第四章 团员

第十七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年龄不限,有意愿或已经在文促会音舞艺术团艺术教育基地学习音乐舞蹈,并具有一定的音乐舞蹈素质和表演能力的个人,均可以申请成为文促会音舞艺术团团员。

第十八条    团员申请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监护人在文促会音舞艺术团官方网站或公众号如实填写申请资料;

二、由所属文促会音舞艺术团艺术教育基地根据标准线下审查,线上填写推荐信息;

三、由文促会音舞艺术团总部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文促会音舞艺术团团员。

四、由文促会音舞艺术团颁发《文促会音舞艺术团团员证》,并授予文促会音舞艺术团徽章。

第十九条    团员权利与义务

参照《文促会音舞艺术团团员管理守则》。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文促会音舞艺术团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团费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团经费必须用于《中华文化促进会章程》及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文促会音舞艺术团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 已于2020年 11月 08日 文促会音舞艺术团团委会会议表决并报请中华文化促进会通过,即日起生效。  

 

                                                     中华文化促进会音乐舞蹈艺术团

                                                                    2021年1月1日